1.對外合作項目,市場負責人必須將代打保證金事項提前跟合作方協談確定,如不能達到如下條件,放棄此項目合作;
2.保證金原則上不全額代打,市場負責人需把握風險。如果全額代打,打款前必須支付2個月利息,利息最終計算方式:第一個月不足一月算一月,超過一個月一周內按一周算,一周到半個月按半個月算,超半月按一個月算,終息多還少補;
3.保證金月息3-4分,大額保證金風險增加,原則上需要增加保證金利息,視具體項目定;
4.項目及保證金談定,如由于特殊原因不用代打保證金的,利息按上述計息方式收取1個月或洽談相當費用;
5.如投標項目進入候選人三名內或中標,利息從第二個月按4分月息計算,從第二月開始計算試:超過一個月一周內按一周算,一周到半個月按半個月算,超半月按一個月算,終息多還少補;
6.合作方資金需提前二天到位,合作方資金先轉到我方勞務賬戶再由基本戶打至招標文件指定賬戶,利息由市場負責人負責跟進收取;
7.終息計算時間:基本賬戶打款到業主指定賬戶時間為開始時間,業主退款到基本賬戶時間為終止時間。